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蔡黃敏珠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群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