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調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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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李幼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沛寬
法定代理人  李崑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余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沛寬、余奕賢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新店區
、臺北市信義區,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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