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三六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提起上訴,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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