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乙○○右五名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九○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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