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海商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海商字第20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君 律師被告啟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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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MICHELLEQIAOQIAO(米歇爾.馬) 周慶順 律師即 葉羽庭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 律師
梁嘉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啟益營造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廖懿涵律師及複代理人梁嘉洪」,應更正為「周慶順律師即葉羽庭之遺產管理人之訴訟代理人廖懿涵律師及梁嘉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