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黃氷鶯 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
㈠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㈡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下列方式提出相關資料: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⒋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⒌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
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㈣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
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