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玉貞 即 菲娜斯 時 尚美甲行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盈方
尤泓棋 林育慈 陳育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盈方、尤泓棋、林育慈、陳育瑄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6,64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