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原告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廖六合廖山雨 訴訟代理人 廖清貴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百零四年度重上字第五六號確認確認派下房份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廖泗滄、廖洲槍、廖梓滄提起本件給付分配款訴訟,主張其為祭祀公業廖六合之房份子孫,應受分配之房份比例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並請求被告祭祀公業廖六合即廖山雨將出售祭祀公業廖六合土地所得依上開房份比例分配予原告,然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復就上開房份比例對被告提起確認派下房份訴訟,一審由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案件審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56號案件審理中。準此,本件給付分配款事件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確認確認派下房份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經濟,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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