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春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春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