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巧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巧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巧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巧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9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開3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98、99、10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3年1月),受刑人於99年4月19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5月18日,累進縮刑3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4月1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24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