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10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劉德枝 兼訴訟代理人 李欣穎 被告 劉玉生 新北市○○區○○街○○○○號
張明如 上列被告劉玉生因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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