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32號聲請人承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建安 代理人 呂佳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承威開發有│永豐商業銀│103年6月3日│19,110元│AH0000000││││限公司│行蘆洲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