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5月5日9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9萬4,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莊珮君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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