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788號

聲請人 張友妮

相對人 黃德明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因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規定,應該予以駁回。如果聲請人還是認為我院距離兩造過遠,開庭不方便的話,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的規定,聲請利用科技設備遠距開庭,只要兩造及我院在連線技術上可以支援,原則上我都會盡可能准許這類請求,以方便當事人訴訟,普及保障民眾近用法院的權利,附帶在此說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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