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07號
原告歐胤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仲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
被告 吳妮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