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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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07號

原告歐胤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仲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

被告 吳妮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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