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79號

原告 林穎榛

被告 蘇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係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雖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居所地位於「臺中市石岡區」,然該居所地址經郵務機關送達後因無人受領而為寄存送達。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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