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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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洺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洺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洺豪(下稱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戕害甚鉅,並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卻仍無故非法持有之,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物白色結晶4包(毛重分別為1.5公克、0.5公克、0.7公克、1公克),經員警檢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5至27頁),嗣再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樣1包鑑定(檢驗前淨重:0.143公克、檢驗後淨重:0.130公克),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0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警卷第35頁),未經檢驗之其餘3包,因與前開經抽驗之白色結晶1包均係同時向「 顏佑軒 」1次購買,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67頁),且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包裝外觀均相同,亦有證物照片可佐(見警卷第27頁),堪認未經檢驗之白色結晶3包應均含有同上第二級毒品成分無誤,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596號被告張洺豪(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洺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前某日時,在高雄市○○區○○○街00號,向顏佑軒(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另由本署檢察官偵辦)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分別為1.5公克、0.5公克、0.7公克、1公克)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11年6月21日18時22分許,因張洺豪之妻 傅于恩 (另為不起訴處分)報警稱其遭家暴,經警據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住處,經傅于恩同意搜索後,在前開住處櫃子及桌上查獲上開毒品4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洺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傅于恩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洺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分別為1.5公克、0.5公克、0.7公克、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檢察官宋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