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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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劉靜娟 訴訟代理人 蔡慧潔
郭泓志 律師被告 柯莊麗月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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