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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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黃郁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