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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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
原 告 曾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翠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1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800元,其
中財產損害部分共計26,000元,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
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