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3號上訴人即原告琮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09,1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64,018元,上訴人已繳納31,200元,尚餘32,818元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