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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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29號上訴人 郭文生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