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七二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曾部倫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匯通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伍仟元│00000000││││限公司乙○○││││││└─┴─────────┴─────────┴───────────┴────────┴────────┴──┘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