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蔡育翔 即四佳中安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鴻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