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蔡育翔 即四佳中安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鴻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