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徐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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