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丙○○
庚○○辛○○丁○○戊○○壬○○己○○右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甲○○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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