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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