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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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95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彰化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