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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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5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陸仟叁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