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乙○○
甲○○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之請求,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第二項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以上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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