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5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