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81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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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黌岐 即 陳志榮
鍾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簡字第181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
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明慧
書 記 官 林雅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陳黌岐即陳志榮邀同被告鍾淑梅為連帶保證人
,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放款帳卡資料查詢、債權讓
與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婷
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