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周彥憑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8年10月2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