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8年10月27日將其羈押,並因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於99年1月27日及同年3月27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是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9年5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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