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4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聲程序。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