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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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02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甲○○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乙○○○
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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