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02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甲○○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乙○○○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