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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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26號原告甲○被告大台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台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1」,有原告所提之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