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四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1月4日以98年度訴字第216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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