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37號聲請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相對人吉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堂 相對人 吳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建物設定之抵押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訴訟,現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1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參見本案訴訟之起訴狀所載,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其承攬訴外人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馥公司)所定作,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興建工程,然因宇馥公司未給付聲請人承攬報酬,聲請人遂依法於105年6月6日辦理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又因宇馥公司委託付款之巨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支付全部工程款,且聲請人墊付追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致聲請人周轉不靈而於105年6月13日委由相對人保管上開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權利並為抵押權讓與登記,同時約定聲請人告知相對人保管中止時,相對人即有義務配合辦理塗銷抵押權讓與之登記。嗣該工程取得使用執照且辦理第一次登記時,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上為註記。詎聲請人於106年5月19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中止預為抵押權登記之保管,請求相對人配合辦理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遭拒。而原告僅係單獨將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委由相對人保管,並未將因承攬取得對宇馥公司之債權讓與相對人,故本件抵押權讓與登記顯然違反民法第870條規定,該抵押權讓與應屬無效。嗣相對人再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吳國輝,其等間抵押權之讓與亦屬無效,且妨害聲請人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權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之物權關係,請求相對人塗銷抵押權讓與之登記,其本案訴訟標的係不動產抵押權之物權關係,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均須登記,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建物之抵押權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准許。惟釋明縱令完足,本院認為仍應命聲請人供擔保後,方得許可其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至附表編號6所示建物並無抵押權之登記,本院無從就附表編號6所示之建物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末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建物設定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1億3,800萬元,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而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現已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爰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1年,共計3年,再按法定利率計算,於此期間因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抵押權所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2,070萬元(計算式:1億3,800萬元×5%×3=2,070萬元)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
┌──┬─────────┬────────────┐│編號│建號│門牌號碼│├──┼─────────┼────────────┤│1│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段│││一小段3644建號│16巷10號2樓│├──┼─────────┼────────────┤│2│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段│││一小段3645建號│16巷10號3樓│├──┼─────────┼────────────┤│3│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段│││一小段3646建號│16巷10號4樓│├──┼─────────┼────────────┤│4│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段│││一小段3647建號│16巷10號5樓│├──┼─────────┼────────────┤│5│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段│││一小段3648建號│16巷10號6樓│├──┼─────────┼────────────┤│6│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段│││一小段3649建號│16巷10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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