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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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親字第八號
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否認之子女即被告丙○○,住所位於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屬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永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B書記官林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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