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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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8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5,572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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