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0,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