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154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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