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154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