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費用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原告前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判決確定,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至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二、經查,原告在第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52,448元(見本院93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即本院卷第4頁),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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