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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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金字第5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金字第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寶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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