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73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七L二0一五七一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收受裁決書,此有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一紙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始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一份存卷可按,已逾二十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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