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國泰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因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三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