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8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鄭惠美 兼法定代理人 鄭仁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如惠 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6日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係分別就前揭裁定關於扶養費及代墊扶養費部分均表不服,應各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應徵新臺幣2,000元,抗告人並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