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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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惠選任辯護人王朝揚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雅惠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雅惠曾與 黃福利 於民國80年間認識交往,黃福利嗣在90年12月間出資購買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之房屋及坐落之土地(下稱本件房地),並將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登記於被告所生之子即 林佑銘 之名下,黃福利則自91年間起將上開房屋出租收益,惟被告與黃福利在96年間分手後,被告復與 朱士賢 交往,並於98年11月30日將本件房地信託登記於不知情之朱士賢名下,朱士賢誤以為黃福利收取本件房地之租金並無合法權源,乃對黃福利提出刑事侵占(竊佔)之告訴,並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他字第3931號、99年度偵字第7276號、100年度偵續字第108號偵查案進行偵查,然被告明知購買本件房地之資金,大部分係由黃福利所提供,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接續於上開案件偵查中,關於涉及黃福利是否有本件房地之正當占有權源,此足以影響偵查結果而屬於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後為下列虛偽陳述,而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證述,以下稱本件三次證述內容):
㈠於98年度他字第3931號偵查案之99年3月4日偵訊時,證稱:
「(請說明林佑銘取得房子所有權由來?)…小孩的外公 林明波 及小孩養父 林國文 (即我弟弟)出錢買房子,錢是從我家林明波及林國文定期存款解約來買的。被告(指黃福利)沒有出資」,而虛偽陳述黃福利未出資購買本件房、地等語。
㈡於99年度偵字第7276號偵查案之99年10月28日偵訊時,證稱
:「(提示林雅惠中國農民銀行帳戶90年12月24日提出100萬元,當日即存入林佑銘帳戶100萬元,同日再從林佑銘帳戶提出100萬。是否為你經手?)是我經手的,那錢應該是我弟弟還是我父親給我的,應該是我養父贈與給林佑銘的。林國文贈與林佑銘的這100萬元是林國文帳戶定期解約的錢」,而虛偽陳述本件房地均由被告出資購買等語。
㈢於100年度偵續字第108號偵查案之100年12月14日偵訊時,
證稱:「(德東街的房子出資人有誰?)有我父親林明波、我母親 林李淑 、我弟弟林國文,還有我自己。(他們各出了多少錢你知道嗎?)我爸爸出了100萬元,我弟弟出了100萬元,我媽媽出了將近200萬元,其餘部分是我出的」,而虛偽陳述本件房地均係被告與家人一同出資購買等語。
二、公訴意旨無非以黃福利於偵訊中之證述,被告之本件三次證述內容之偵訊筆錄及結文,以及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欄之4所示之銀行帳戶、回函、交易明細表、支出傳票、支票等情,為論罪依據。訊據被告對於其有為本件三次證述內容之情,固為坦承,然堅詞否認有何偽證犯行,並辯稱:證述內容均為真實而非虛假,且被告於為本件三次證述內容之時,與當時偵查案之被告黃福利之間,曾為同居人,復共育有一子林佑銘,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項第1款所指「家屬」關係,依同法第181條規定,被告本得拒絕證言,惟檢察官並未依同法第186條第2項告知被告得拒絕證言,即逕命被告具結後陳述,其具結不生合法效力而無從構成偽證罪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查:
㈠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以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執行審
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而「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項、第18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是故「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具結之法定程式應包括:1.證人具結前,須告知其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2.命具結之結文,供前具結者,須具備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之內容,供後具結者,須具備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3.結文須命證人當庭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4.末由證人於結文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若未履行此等程序而命具結,縱其陳述虛偽,不能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論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61號、97年度台上字第5553號判決意旨參照)。蓋刑事訴訟上人證之確立,原有其法定程序,而該法定程序中,即以具結之程序為人證確立最重要之程序,「具結」具有於法庭上進一步督促證人必須誠實陳述其所見所聞,且促使證人經此妥適慎重之具結程序之進行而能謹慎其詞之要式性程序,因此具結程序原屬法定要式之程序,自應確實完成刑事訴訟法所定每一步驟之要式程序後,始得認係具有完成具結之人證,亦即透過上開4道程序後,證人業經層層堆疊確立,確確實實明白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地位,以及偽證罪之處罰,若仍為虛偽陳述,始得以刑罰相繩,是故上開具結之四道程序既均屬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之法定要式,自係缺一不可,若於證人具結前未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等,即屬證人具結之法定要式程序有所欠缺,則證人具結程序依法既未完備而有瑕疵,縱於證人所為證言係偽證時,仍不得論以該等證人偽證罪責。
㈡又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
有前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186條第2項規定:「證人有第181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5號、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規定,乃法院或檢察官訊問證人時,應遵行之程序,且踐行該項告知證人之義務時,應明確告知該證人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以及同法第181條之規定,始得保障證人之權利,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仍不生具結之效力,縱其證言虛偽,亦難令負偽證罪責,否則,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為保障證人權利之規定相違。
㈢依附表所示之勘驗被告於本件三次偵訊內容中,進行具結之
過程,檢察官均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所示證人得拒絕證言之告知義務,且第三次即100年12月14日之偵訊中,尚未依同法第189條第2項履行被告當庭朗讀結文之程序,即逕命被告在結文簽名後,進行如本件三次偵訊內容所示之證述,有本院105年7月7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104年訴字第575號審卷第80至8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三次偵訊內容之具結法定程序顯有欠缺,被告於該三次偵訊證述之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與偽證罪之構成要件即有未合,則就檢察官就所指之本件偽證犯行,既已無從認為業有該當偽證罪之構成要件,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附表:
A:
一、光碟名稱:標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3931號黃福利3月4日」之光碟片(置於98年度他字第3931號卷最後1頁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光碟片錄音帶存放袋中)。
二、影片內容:影片內容為99年3月4日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訊問侵占案告訴人朱士賢、證人林雅惠及被告黃福利之過程,有彩色影像及聲音,影片時間全長共42分40秒,勘驗畫面顯示拍攝時間99年3月4日14時52分58秒起至同日14時54分09秒止之證人林雅惠作證具結畫面內容如下:
檢察官:林雅惠小姐,你跟被告法律上是沒有親戚關係的嗎?林雅惠:沒有。
檢察官:那你今天是以證人身分來作證,法律上要求你要據實陳
述,如果你做虛偽陳述的話,會有偽證罪的處罰,那你瞭解之後,唸一下結文之後簽名。
法警:你先把他唸出來一遍,念一遍瞭解它的意思以後簽名。
林雅惠:今因98年度他字第3931號侵占一案到場為證,謹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證人..。
法警:簽名。簽個名就代表如有虛偽陳述,會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法警手指結文,請證人林雅惠簽名)。
林雅惠:(手拿筆於證人結文上簽名具結)(時間:14:53:55
)法警:具結,押日期今天為99年3月4號,謝謝(隨後法警遞交結文給檢察官)。
B:
一、光碟名稱:標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276號黃福利10月28日」光碟片(置於99年度偵字第7276號卷最後1頁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光碟片錄音帶存放袋中)。
二、影片內容:影片內容為99年10月28日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訊問侵占案告訴人朱士賢、證人林雅惠及被告黃福利之過程,有彩色影像及聲音,影片時間全長共1時07分59秒,勘驗畫面顯示拍攝時間99年10月28日11時11分42秒起至同日11時13分36秒止之證人林雅惠作證具結畫面如下:
檢察官:林雅惠,你跟黃福利目前是沒有親戚關係的嗎?林雅惠:嗯(點頭)。
檢察官:你是證人身分來開庭,法律規定一定要據實陳述,不可
以虛假,不然會有偽證罪的處罰,偽證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檢察官遞交結文給法警,由法警將結文遞傳給證人),瞭解之後,你要念一下結文再簽名,表示你已經瞭解這個意思。
法警:從這邊念到這邊,然後這邊簽名。
林雅惠:今為99年度偵字第7276號侵占一案到場證人,謹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證人。
法警:具結。
林雅惠:具結,證人林雅惠,中華民國99年10月28號(手持筆在
結文上簽名)。(時間:11:13:15)法警:(將證人林雅惠簽名後結文遞交給檢察官)。
C:
一、光碟名稱:標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108號黃福利5月26日、12月14日」光碟片(置於100年度偵續字第108號卷二最後1頁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光碟片錄音帶存放袋中)。
二、影片內容:點選VIDEO_TS資料夾內VTS_02_01.VOB檔,影片內容為100年12月14日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訊問竊佔案證人林雅惠、 劉結慶 及被告黃福利之過程,有彩色影像及聲音,影片時間全長共1時52分48秒,勘驗畫面顯示拍攝時間100年12月14日14時40分52秒至同日14時42分13秒止之證人林雅惠作證具結畫面如下:
檢察官:林小姐還有劉先生,今天是以證人的身分,請兩位來開
庭,因為是證人的身分,在這邊要先跟兩位確認,請問兩位跟這個黃福利先生有任何的親屬、婚約或者法定代理的關係嗎?劉結慶:沒有。
林雅惠:(搖頭)。
檢察官:都沒有嗎?沒有嗎?林雅惠:沒有。
檢察官:如果沒有的話,要請兩位具結,先聽我這邊說明,先聽
我這邊說明不用急著簽,沒有關係,等一下要請你在結文上面簽名,寫上今天的日期之後,把它朗讀一遍,完成具結的程序,完成程序之後,請教兩位一些問題,請據實陳述,如果有不實的陳述,你可能會涉嫌偽證,最高可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了解嗎?劉結慶:(點頭)。
林雅惠:了解。
檢察官:了解請。
劉結慶:(拿筆在結文上簽名)。
檢察官:這個黃福利先生我要先跟你確認一件事情,你有委任辯
護人我知道,你的辯護人也有請假我也知道,你也准他請假,這個沒有問題,(同時證人林雅惠拿筆在結文上簽名),我也有請同仁跟你聯繫過,你有你的辯護權,你有請律師的權利,這是你的權利,(同時證人林雅惠完成簽名,時間:14:42:13),你今天可以來可以不來,我不知道我的同仁是不是這樣跟你講的,如果你認為有需要辯護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