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